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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尊龙凯时最新

  长春2月28日电(实习记者金磊)《长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2014年1月7日经长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据悉,《长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主要方面。

  一是制定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

  随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快速发展,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不断增加,各类经营者发展不平衡,分布也不均匀,给城市居民学习驾驶技能带来不便。因此,《办法》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展状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

  二是明确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许可条件。

  目前长春市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驾校较多,而部分驾校的条件并不能满足自身培训学员的需要,因此办法规定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除了要有健全的培训机构、管理制度,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设施、设备,还要有符合技术标准和考试用车要求,安装培训计时系统和安全防护装置的自有教学车辆,和符合有关技术安全要求全封闭的沥青或水泥硬化的教学场地。

  三是严格规范培训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为了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对驾校的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一是按照批准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二是根据每台培训车辆每月培训八人的培训能力招收学员;三是与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建立学员档案、教练员考核档案和教学车辆档案;五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对学员进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培训;六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七是按照实际培训项目及培训学时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向学员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办法全面的规范了驾校的经营活动,既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又充分的结合了长春市实际,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保证长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是加强对教练员的管理。

  教练员的执教行为是否规范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高低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加强对教练员的管理,办法除了详细规定了教练员的遵守事项外,还要求培训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五是明确规定学员上路驾训的问题。

  目前,驾校在没有得到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新学员上路进行实际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重大安全隐患。因此,《办法》规定培训经营者应当在学员的理论知识和教学场地培训合格后,方可组织学员在道路上进行培训。培训经营者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道路驾驶培训区域、路线和时间,应当予以公布,并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 责任编辑:叮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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