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10月30日电(实习记者王安琪) 今日,记者从宣贯《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吉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若干规定》发布会上了解到,《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此条例于吉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是我省继《吉林省气象条例》之后颁布的第二部省级地方气象法规,也是一部专门的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
吉林省气象局副局长李振声做了简短发言,提出了颁布实施《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必要性。首先,《条例》的实施是有效预防、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的需要,对于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防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次,《条例》的实施是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法规体系,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条例》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指导、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制,强化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体系建设,为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条例》共分六章45条,主要规定分为五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机制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二是规范了气象灾害防御的具体措施;三是强化了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信息传播;四是规定了气象灾害应急措施;五是为预防和减轻气候不利影响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