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行积极的土地供应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土地市场。
政策规定,民营项目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均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保障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参与国土资源领域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利。民间资本投资国家和省鼓励优先发展的工业项目,与其他投资主体同样享受地价优惠政策。政策规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民营企业或民间资本投资主体联营联建工业企业或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民营工业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使用原有出让土地翻改扩建的,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土地出让年限内,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矿产勘查开发活动。鼓励民间资本与地质勘查基金合作进行矿产勘查,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对勘查成果有优先购买权。保障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优先取得其探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行地质找矿突破行动“三优先”原则,即大投入进行深部钻探验证的优先、与地勘单位联合成立企业实行资本与技术结合的优先、与勘查单位联合成立企业实行探采一体化的优先;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基础上,对民营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民营项目,实行省级用地指标“点供”政策;对重点民营经济项目和投资亿元以上民营经济项目用地,分地区建立用地服务档案,全程跟踪服务。
在审批过程中,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实行林地审批与用地审查同步进行,确保项目及时落地;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标准化厂房等工业地产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租赁使用标准化厂房,实行工业用地年租制,切实解决个体小微企业创业初期的用地困难和租用标准化厂房费用高的问题。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和物流园区项目的,在首付不低于50%并保证一年内全部缴清的前提下,土地出让总价款可按约定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