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12月9日电(实习记者南光辉、陈琴、赵倩倩)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开展事故救援,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甘肃省政府于近日印发了修订后的《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下称《预案》)。
青岛 “11.22”特别重大事故造成众多人员伤亡,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甘肃省随后采取相应措施,于11月26日召开省安委会第七次全体(扩大)会议。会议要求各市州、县区党委主要负责人与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落实情况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
《预案》按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四个等级。
据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事发地市州、县区、乡镇安监机构、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逐级上报的同时,1小时内直接报告至省安监局。
《预案》指出,事故应急结束后,要妥善安置和慰问受伤人员及遇难者家属,及时做好人员安置、事故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恢复重建等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要及时做好事故调查和应急评估工作。